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童軍台北市第14團、140團、240團、340團

華岡羅浮群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83年10月6日全群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86年5月18日全群大會第一次修正

第 一 章 總 則
第 一 條: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一四、一四○、二四○、三四○團羅浮群(以下簡稱本群),依據中國童子軍總章規定訂定本章程。
第 二 條:羅浮群主辦單位為中國文化大學,隸屬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一四、一四○、二四○、三四○團(以下簡稱本團)。另名為(中國文化大學羅浮群)(對外簡稱華岡童軍團羅浮群),本群除遵守主辦單位各種規章外,並接受台北市中國童子軍會輔導。
第 三 條:本群以童軍訓練方法及自我教育方式組訓青年,進而激勵青年樂觀進取,發展個人潛能,使其成為德、智、體 、群、美五育均衡發展的良好公民為宗旨。並以服務工作、野外生活、職業準備、社交活動為訓練的主要內容。
第 四 條:本群以中國文化大學為組織區域,群址設於台北市陽明山華岡中國文化大學。

第 二 章 諾言、規律、銘言、信條
第 五 條:中國童子軍諾言如左:我願意參加中國童子軍,遵守童子軍規律,終身奉行下列三事:
一、敬天樂群,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。
二、隨時隨地扶助他人,服務社會。
三、力求自己智識、品德、體格之健全。
第 六 條:中國童子軍規律如左:
一、誠實:為人之道,首在誠實,無論做事、說話、居心,均須真實不欺。
二、忠孝:對國家須盡忠,對父母應盡孝。
三、助人:盡己之力,扶助他人,每日至少行一善事,不受酬、不居功。
四、仁愛:待朋友須親愛,待眾人須和善,對生命要尊重,對社會要關心,對大自然要維護。
五、禮節:對人須有禮貌,凡應對進退,均應合乎規矩。
六、公平:明事理,辨是非,待人公正,處事和平。
七、負責:信守承諾,克盡職責,遵守團體紀律,服從國家法令。
八、快樂:心常愉快,時露笑容,無論遇何困難,均應處之泰然。
九、勤儉:好學力行,刻苦耐勞,不浪費時間,不妄用金錢。
十、勇敢:義所當為,毅然為之,不為利誘,不為威屈,成敗在所不計。
十一、 整潔:身體、服裝、住所、用具須整齊清潔,言語須謹慎,心地須光明。
十二、 公德:愛惜公物,重視環保,勿因個人便利,妨害公眾。
第 七 條:中國童子軍銘言如左:
一、準備。
二、日行一善。
三、人生以服務為目的。
第 八 條:中國羅浮童子軍信條如左:
一、我立志實踐中國童子軍諾言,規律和銘言,作為立身處事的準則。
二、我立志遵守國家法令,以躋社會於安和樂利的境界。
三、我立志竭己之力,對家庭、社區、學校、社團、機關盡我應盡的責任,並於法定年齡,妥善行使公民權。
四、我立志以童子軍之精神,為童子軍運動作反哺之奉獻,並發揚中國傳統文化,以促進世界大同之理想。
五、我立志努力工作,以從事有益於社會、國家之事業,使成為社會良好公民。

第 三 章 群 員
第 九 條:凡本組織區域內,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七歲至二十六歲,品行端正、體格健全,自願接受羅浮童子軍訓練,並認同中國童子軍諾言、規律、銘言及羅浮童軍信條,為其生活準繩之男女青年,均可申請加入本群,經審核通過後,始為見習群員。
第 十 條:見習群員,經本群訓練合格及榮譽議庭考核通過後,始得宣(複)誓為正式群員,並授於見習羅浮章及配帶本團領巾。
第 十一 條:見習群員、正式群員之義務如左:
一、恪守中國童子軍諾言、規律、銘言及羅浮童軍信條暨本群章程。
二、繳納群費。
三、履行團務委員會、全群大會、榮譽議庭、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案及委辦事項。
四、出席全群大會、團集會、小隊集會及本團各項活動。
第 十二 條: 正式群員之權利如左:
一、在群的會議中有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。
二、在群內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。
三、參加本團舉辦之各種活動、服務及代表本團參加各種活動、服務。
四、被選派參加各種訓練、考驗、晉級及國際活動。
五、有向本團、群提出團務、群務興革意見之權。
六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 十三 條:見習群員在見習期間,享有參與訓練、活動、服務及列席會議發言等權利,但沒有提案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表決權。

第 四 章 組 織
第 十四 條:本團團務委員會為本群最高指導單位,對本群各項會議決議案,有最後裁量權。團長、副團長為本群顧問,並代表團務委員會輔導本群,出席本群各項會議及參加各種活動,對本群違反童子軍精神與原則之決議案有擱置權,並送請團務委員會裁決。
第 十五 條:全群大會為本群最高權利機關,每年舉行二次,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之。
全群大會由正式群員組成之,見習團員列席大會。
全群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,須於二星期前通告全體群員。
團長或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有正式群員半數以上請求時,得召集臨時全群大會。
全群大會議事規則另訂之。
第 十六 條: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,由群長、副群長及行政、訓練、研究與發展、興趣與活動等各類委員會執行長組成之。
執行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,由群長召集之,群長認為必要或執行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時,得召集臨時執行委員會議。
第 十七 條:執行委員會下設行政、訓練、研究發展、興趣與活動等各類委員會。
各類委員會置執行長、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。
各類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,由執行長召集之,執行長認為必要或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時,得召集臨時委員會議。
第 十八 條:榮譽議庭為本群晉級考核、獎懲評定之最高權責單位,由群長、副群長及小隊長共同組成之。各類委員會執行長及財務稽核列席會議。
榮譽議庭每月會議一次,採秘密集會方式;每半年開庭一次,採公開方式。會議由群長召集之,群長認為必要或半數以上小隊長請求時,得召集臨時榮譽議庭。
第 十九 條:榮譽議庭下設紀律委員會,置執行長、執行秘書、財務稽核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。
紀律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,由執行長召集之,執行長認為必要或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時,得召集臨時紀律委員會議。
第 二十 條:小隊為群的基本骨幹,每小隊由五至二十九人組成之,小隊置小隊長、副小隊長各一人及文書、聯絡 、康樂、財務等幹部。小隊長、副小隊長由隊員互選產生之,必要時得由榮譽議庭指派之。
小隊集會每週舉行一次,由小隊長召集之,小隊長未克召集時,由副小隊長召集之。
第二十一條:興趣與活動委員會下設各興趣、活動小組,小組依興趣組合,人數不限。小組置召集人、副召集人各一人,經由組員互選產生之。
小組聚會,每二週舉行一次,由召集人召集之,召集人未克召集時,由副召集人召集之。

第 五 章  職 權
第二十二條:全群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通過及修改本章程。
二、決定群務發展方針。
三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、決算及群費數額。
四、檢討執行委員會之工作。
五、追認榮譽議庭決議事項。
六、選舉或罷免群長。
七、同意群長提名之副群長人選。
八、決議正式群員之除名處分。
九、議決其它有關群員權利、義務事項。
全群大會閉會期間,由執行委員會執行職務,並對其負責。
第二十三條: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召集全群大會。
二、執行團務委員會交辦事項。
三、執行全群大會之決議。
四、擬定工作計劃,經費預、決算及群費數額,提報全群大會。
第二十四條:行政委員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負責本群議事記錄、文書、檔案之建立與管理暨群史資料搜集、整理、編纂。
二、負責本群對外聯絡、公共關係等工作。
三、負責本群器材採購、保管及維修。
四、負責本群財務收支,草擬本群預、決算。
五、其他有關行政事務工作。
第二十五條:訓練委員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安排並辦理各種訓練活動,協助群員完成各項晉級。
二、辦理本群晉級考驗。
三、辦理專科學術研究。
四、辦理各項童軍技能傳授。
五、辦理服務工作之規劃與執行。
六、辦理職業準備之規劃與執行。
七、辦理社交活動之規劃與執行。
八、辦理野外活動之規劃與執行。
九、辦理其他有關之訓練工作。
第二十六條:研究與發展委員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探討本群現存之問題及提出解決之道。
二、本群未來發展之研究與設計。
三、瞭解群員之專長及能力,作好人力資源規劃。
四、辦理全年工作計劃之管制與考核。
五、辦理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之工作。
第二十七條:興趣與活動委員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評估群之需要及群員之興趣,成立各種興趣或活動小組。
二、考核各種興趣或活動小組,並依其現況予以合併或裁撤。
三、辦理其他有關本群特種事項之工作。
第二十八條:榮譽議庭之職權如左:
一、審核群員之各項晉級。
二、議決群員獎懲之評定。
三、群長、副群長候選人之資格審核。
四、財務稽核之核備及年度決算之審核。
五、開庭表彰群員之榮譽事項。
六、其他有關獎懲之議決。
第二十九條:紀律委員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審議群員各項晉級與獎懲。
二、審核本群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三、考核群員參與各項訓練、活動之記錄及言行。
四、紀律案件糾舉與監察事項。
五、辦理榮譽議庭之開庭事項。
六、其他有關獎懲事項之審議。

第 六 章  幹 部
第 三十 條:本群置群長一人,對外代表本群。由全群大會出席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;置副群長一至二人,由群長提名,經全群大會同意之。群長、副群長由團長任命之。群長、副群長每學年改選一次。群長、副群長之任期至次任群長、副群長交接之日為止。
群長綜理全群群務,為全群大會、執行委員會及榮譽議庭等會議之主席。副群長襄贊群長處理群務及代理群長主持會議。
群長缺位時,由副群長依全群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之,並於一個月內召集臨時全群大會選舉新任群長,補足所遺任期;但所遺任期不足半年者,不另辦理選舉。 群長選舉辦法、副群長同意辦法另定之。
第三十一條:群長若怠忽職守,或因其他事故無法為群員服務時,得經由三分之二以上之小隊長連署簽名,經團長同意認可後,由團長召集臨時全群大會予以罷免或解職。
第三十二條:行政、訓練、研究與發展、興趣與活動暨紀律等各類委員會執行長,由群長提名,經團長同意後任命之。
財務稽核由群長提名,經榮譽議庭通過後,由團長任命之。各類委員會執行秘書、委員由各類委員會執行長提名,由群長任命之。
第三十三條:各小隊長、副小隊長經由隊員互選產生,經榮譽議庭審核通過後,由團長任命之。
第三十四條:各小組召集人、副召集人經由組員互選產生,經興趣與活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,由群長任命之。

第 七 章  訓 練
第三十五條:本群以發揚中國固有之倫理道德為訓練最高目標。
第三十六條:本群採用以青年為本位之教育主張,根據青年身心發展及生活準備為實施組訓之準繩,以培養其服務社會之基本能力。
第三十七條:本群之組訓在由做而學,由學而做。給予青年與自然界及社會實際接觸之機會,以培養其對人、對物、對事之正當態度及生活智能。
第三十八條:團集會為本群例行之正式集會,目的在訓練群員及聯絡群員感情。其內容為本團、群務報告;新知識、技能介紹;及考核小隊訓練之成果。團集會由小隊輪流設計與執行,群長主持,團長、副團長出席指導。
第三十九條:小隊集會為小隊例行之集會,目的在培育群員的民主風度及享受民主的生活,經由訓練、活動、服務、聯誼發揮小隊精神,推展小隊制度。
第 四十 條:本群之訓練、考驗、晉級,以中國童子軍總會頒佈之(各級童子軍考驗晉級實施辦法)為依據。

第 八 章  制 服
第四十一條:本團領巾為紅底鑲黃邊(顏色為PANTONE色卡,編號為WARM REDC.116C ),紅色代表熱情行善的心;黃邊代表赤忱服務的情。
第四十二條:領巾代表本團的榮譽不得損毀,須經宣(複)誓為正式群員後始得配帶領巾。
第四十三條:制服與徽章,依照中國童子軍總會頒佈規定辦理。

第 九 章 紀 律
第四十四條:正式群員、見習群員,發揮童子軍精神,實踐童子軍諾言、規律、銘言及羅浮童軍信條,而達成左列標準者,分別褒揚之:
一、曾救活他人生命者。
二、曾使社會蒙受重大之福利者。
三、為國家服務,因而增強國家聲譽或高揚國家正氣,為國人所欽佩者。
四、取得授銜羅浮童軍資格後,繼續在本團(或小隊)參與活動及服務二年以上,使團(或隊)務有所增進者。
五、取得授銜羅浮童軍資格後,在童軍團反哺服務二年以上,使反哺之童軍團有所增益者。
六、研究童子軍學術有所發明,對於童子軍運動有所貢獻者。
七、撰著童子軍學術書籍,對於童子軍學術水準,有所提高者。
八、譯述童子軍學術名著,對於童子軍學術,有重大貢獻者。
九、其他行為表現優異,足為童子軍楷模者。
第四十五條:凡群員有前條所列之事蹟者,由小隊長推荐,經榮譽議庭審核後,送請全群大會通過後,報請本團團務委員會予以表彰,或轉報台北市中國童子軍會予以頒授獎章、優秀童子軍章或榮譽章獎勵。
第四十六條:為維護本團、群榮譽,凡有違反左列之事項者,予以紀律之處分。
一、違背本章程第十一條或破壞本團、群榮譽之行為者。
二、擔任幹部、任內未盡職責者。
三、對委辦之事項或活動,未盡職責者。
四、其他不榮譽事項,經紀律委員會糾舉者。
第四十七條:正式群員、見習群員有違反紀律之行為者,分別予以左列之懲處:
一、申誡。
二、停止正式群員或見習群員之權利。
三、撤銷所擔任職務。
四、除名。
第四十八條:正式群員或見習群員違反紀律時,應由紀律委員會審查,議定處分,其權責如左:
一、申誡處分由紀律委員會議決後,報請榮譽議庭核備後執行。
二、正式群員或見習群員之停止權利處分由紀律委員會議決後,經榮譽議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執行。
三、撤銷所擔任職務處分,由榮譽議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後,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執行。
四、除名處分由榮譽議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,並經全群大會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執行。
五、被處分者不服處分決定時,除第一項向榮譽議庭申訴外,餘各項向團長申訴。

第 十 章  財 務
第四十九條:本群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群費:每學期由執行委員會提出,送交全群大會決定。
二、群員、群友捐款。
三、補助收入。
四、委任收益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 五十 條:本群會計年度,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。
第五十一條:本群執行委員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榮譽議庭審查,提全群大會通過,並報團務委員會核備,全群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團務委員會,事後提全群大會追認。
但決算報告應先送榮譽議庭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全群大會。
第五十二條:本群於解散後,所餘財產歸屬主辦單位所有。

第十一章 附 則
第五十三條:本群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五十四條:本群無論正式群員或見習群員,均不得以童子軍資格或名義參加政治活動。
第五十五條:本群對個人宗教信仰均予尊重。
第五十六條:本章程解釋之權,屬於本團團務委員。
第五十七條:本章程修改之權,屬於全群大會,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:
一、由全群大會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及全群大會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修改之。
二、由執行委員會之決議,擬定本群組織章程修訂案,提請全群大會討論,經全群大會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修改之。
第五十八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有關法令及中國童子軍總章規定辦理。
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群大會通過後,報經團務委員會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